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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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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那些情況使用市有基地及房屋可享有租金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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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情況使用市有基地及房屋可享有租金優惠?
  • 發佈日期:2023-08-04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 類  別:公產管理類
  • 詳細內容:
  •  一、市有基地:
    1. 租金7折優惠:
     現役軍人及其家屬作自用住宅者:承租人為現役軍人請檢附現役軍人證明文件影本、承租人或其家屬設籍於該地上房屋的身分證影本;承租人為現役軍人的家屬者,請另檢附為現役軍人家屬的證明文件,但如戶籍證明已記載者可免附。
    2. 租金6折優惠:
    (1) 行政法人、慈善團體、公益團體、教育團體、學校作事業目的使用者:請檢附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承租土地係作其事業目的使用之證明文件或審核同意函文。
    (2) 承租人或其配偶為身心障礙者,且供承租人作自用住宅使用者:請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承租人設籍於該地上房屋的身分證影本;承租人為身心障礙者的配偶者,請另檢附為身心障礙者配偶的證明文件,但如戶籍證明已記載者可免附。
    (3) 獎勵民間投資興辦公共設施使用的市有土地:出租機關已有相關核准文件可資查對者,逕由出租機關辦理優惠,得免附證明文件。
    (4) 承租土地作自用住宅使用且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內範圍:請檢附承租人本人設籍於該地上房屋的身分證影本。
    (5) 寺廟使用市有土地者:請檢附寺廟負責人(代表人)之身分證影本及寺廟資格證明文件(寺廟登記證,或財團法人、公益性質社團法人或人民團體之相關證明文件,或管理委員會之組織章程及公所同意列冊輔導之公函)。
    3. 租金5折優惠:承租範圍現況為下列使用情形之部分,逕由出租機關查調,或會同相關機關辦理現場會勘審查,得免附證明文件:
    (1) 供公共通行之騎樓。
    (2) 供依法指定或登錄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使用。
    (3) 經建築主管機關規定退縮建築須留供公共通行。
    (4) 經主管機關認定供公共排水等使用。
    4. 租金4折優惠:承租人本人為主管機關列冊之低收入戶或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並供自用住宅使用者,如設籍於本市得免附證明文件(外縣市請檢附證明文件及承租人設籍於該地上房屋的身分證影本)。
     二、市有基地:
    1.依法指定或登錄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者,依房屋租金額之5折計收。
    2.供政府機關、學校或行政法人等使用者,依房屋租金額之8折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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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1053 人 更新日期:2023-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