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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局長與民有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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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局長與民有約執行計畫
(民國 100 年 03 月 02 日 修定) 
 
  1.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貫徹行政革新,提升為民服務品質,瞭解民眾需求,加強與民眾意見溝通,並為其解決問題,以結合民眾心力,推動市政建設,特訂定本計畫。
  2. 民眾申請會見方式:
    (一)民眾應於欲申請會見日期7日前親至本局秘書室以書面方式登記或以電話(1999或29603456轉8211)、傳真(29631215)等方式申請,本局秘書室將於約見前3日,以電話或書面通知申請人按排定時間、地點準時到達。
    (二)同一案件申請會見局長之人數以不超過10人為限,內容相同案件以申請1次為原則。
    (三)每次安排會見之件數以5案為限。惟遇時效緊迫得經局長核准後酌予增加。
    (四)民眾申請會見時應就建議或陳訴事項以書面敘明具體事實及真實姓名、住址、聯絡電話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五)對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低收入戶及原住民,得保留不超過當日會見件數二分之一之名額予以預約登記。
  3. 會見地點:新北市政府財政局(22001 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15樓)
  4. 會見時間:原則為每月第2、4週之星期三下午3時至5時。若遇國定例假日或議會期間及業務需要時得另擇期辦理。
  5. 約見預備:本局秘書室於受理會見案件後,應立即將請辦事項通知業務主辦科室,由該科室於會見3日前確實查明案情始末及事實,並簽註具體處理意見交本局秘書室彙送局長於會見時參考,約見當日請相關科室派員準時出席協助解答問題,會見案若涉及2個以上單位者,由本局秘書室簽請局長指定主辦科室。
  6. 約見後案件處理:局長與民有約交辦之案件,由本局秘書室登錄「人民陳情案件管理系統」列管。業務主辦科室應於會見完畢後7個工作天內,依裁示事項迅速妥適處理,並函復陳情人。因案情複雜無法依限函復時,應依本府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展延。
  7. 若遇其他重要公務,局長未能按照原排定時間接見民眾,得由局長指定專人代為接見或通知更改日期。
  8. 有關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業務問題,請先洽該處首長與民有約處理,若仍有疑慮再洽本局局長與民有約處理。
  9. 民眾對本局工作有任何興革建議或欲申訴事項者,皆可申請會見局長。惟遇有下列情事者不予受理:
    (一)陳情案涉及司法起訴或已判決案件。
    (二)陳情案涉行政救濟中或判決確定案件。
    (三)陳情案已在限期處理中者,或可立即交辦權責單位處理者。
    (四)非本局權責部分。
    (五)陳情案件已約見處理,且無新事證者。
    (六)本局針對該陳情案已組專案小組處理。
    (七)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者。 
  10. 本執行計畫簽奉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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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1314 人 更新日期:2023-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