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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公辦都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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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依據、意義
為活化市有不動產,並透過都市更新達到提升都市機能、改善環境品質及引導地區再發展等目標,新北市政府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規定,透過公開評選機制,委託民間業者為實施者,辦理都市更新事業。
 
辦理概況
為提升市有土地利用效能,陸續清查區位適當之大面積市有土地主導辦理都市更新,財政局共主導辦理9件更新案,包含有已完成招商之新莊廟街、板橋民權路、土城頂埔站、汐止國小、三重消防隊、樹林東昇圖書館及板橋市長宿舍及板橋介壽案等8案,招商中為新店公崙活動中心案。
 
瀏覽人次:5554 人 更新日期:2024-01-17